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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机构扶持政策

一、金融机构

重点扶持在我区设立市级法人单位且统一结算,同时对区级产生贡献的银行、保险、证券、信托、股权投资基金、融资租赁、资产管理公司、商业保理、金融后台服务(包括营运中心、资金中心、研发中心、信用卡中心、客户服务中心、票据处理及备份中心、支付结算中心、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)和金融外包服务机构(包括各类互联网结算平台、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共享服务中心、客户服务中心、研发服务中心、数据及灾备中心)等。

    1.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,自企业注册运营起一年内,区级贡献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,一次性扶持开办费30万元,并即时兑付。

2.新注册的金融机构自运营起满一年,区级贡献达到100万元的,一次性扶持10万元,以此类推,区级贡献每增加100万元,一次性扶持金额相应增加10万元,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
3.对已运营的银行、保险及其他类企业上年对区级贡献超过100万元的(证券公司超过50万元的),其当年贡献额度比往年最高额度增幅在20%及以下的,按照其增量部分的30%进行支持,其当年贡献额度比往年最高额度增幅超过20%的,增幅每增加1个百分点,按照其增量部分的30%为基础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的原则进行奖励,最高不超过增量部分的50%。

4.对在红旗区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,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,企业年度区级贡献部分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,其从业的具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人员(参照一行三会有关规定),以及在金融机构后台服务中心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、融资租赁企业等机构任职的董事长,副董事长,总经理,其个人所得税在辖区内缴纳的,给予生活补助。生活补助原则按照500元/每人每月标准执行,每家金融机构享受生活补助的高管人数不超过5人(当年区级贡献达不到标准的不再享受)。

5.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,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金融专业人才,对其未成年子女入托与入学,由区教文体局按照工作职责,优先就近安排入学。